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某中央機關 A 與廠商 B 簽約,提供其下級機關(甲、乙、丙)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使該機關及下級機關均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下級機關甲依該契約型錄向廠商 B 訂購 T&T 牌冷氣機 W-100 共 8 組;交貨前廠商 B 發現原廠已停產該型號,故廠商 B 未經下級機關甲之同意,即以 T&T 牌同級冷氣機 M-100 交貨;於驗收時方被發現型號不符。廠商 B 則表示已先向機關 A 之承辦人申報 W-100 停產,遂逕改以 M-100 交貨。試問:廠商 B 主張因原廠已停產原型號,而以其他型號之冷氣機交貨,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主驗人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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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供應契約之履約」、「同等品變更程序」及「驗收不符之處置」三大重點。考生應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25條,指出廠商因停產欲更換型號必須「事前經機關審查同意」,單方面申報即逕自交貨絕對違法;接著依同法第72條(驗收不符)列出主驗人應採取的行政處置(限期改善、減價收受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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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供應契約下,廠商因原廠停產未經機關事前同意逕以他型號交貨之適法性,以及驗收不符時主驗人之法定處置權限。 【解析】 壹、廠商B逕以他型號交貨是否合於規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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