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X 縣政府為辦理「107學年度國民小學各審定本教科書搭配之學生簿冊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先向縣轄區內80所之各公立國小辦理需求調查,由各公立國小填製需求調查表回報,該縣政府經彙整後於招標文件載為預估之採購數量。上開採購案共有36項履約標的,採各項次最低價之複數決標方式。甲廠商參與投標,其中一至六年級國語生字詞語練習簿甲乙本(即招標文件所載履約標的項次3、9、15、21、27、33)六個項目,由甲廠商以每套新臺幣40元之最低價得標,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與招標機關訂立財物採購契約書,履約期限至108年7月31日止,該縣轄區內80所各公立國小均為適用機關。
惟履約期限屆至時,甲廠商發現該縣轄區內有60所公立國小雖填製需求調查表回覆預估採購數量以供辦理招標,事實上卻另行向他人購置,未依系爭共同供應契約向甲廠商採購學生簿冊。試問,依法甲廠商有無權利可得主張?(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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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供應契約」之法理性質與適用機關義務。考生應先聯想《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關於「適用機關之利用義務」,再將『預估數量不保證採購』與『有需求卻另向他人採購』進行區分,最後依據債務不履行(民法)與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提出廠商可主張之權利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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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有實際需求時未依約向得標廠商採購,而另向他人購置,廠商得否據此主張權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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