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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某中央機關 A 與廠商 B 簽約,提供其下級機關(甲、乙、丙)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使該機關及下級機關均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下級機關甲依該契約型錄向廠商 B 訂購 T&T 牌冷氣機 W-100 共 8 組;交貨前廠商 B 發現原廠已停產該型號,故廠商 B 未經下級機關甲之同意,即以 T&T 牌同級冷氣機 M-100 交貨;於驗收時方被發現型號不符。廠商 B 則表示已先向機關 A 之承辦人申報 W-100 停產,遂逕改以 M-100 交貨。試問:廠商 B 主張因原廠已停產原型號,而以其他型號之冷氣機交貨,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主驗人得為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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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同供應契約履約管理」與「驗收瑕疵處置」。作答時應先依《採購契約要項》說明契約變更須雙方合意,指出廠商單方更換型號交付屬違約;接著引述《政府採購法》第71條及第72條,論述主驗人應判定驗收不合格,並依限期改善、退換貨或減價收受等法定程序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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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供應契約履約階段廠商單方變更交貨型號之適法性,以及主驗人對於交貨標的與契約不符時之處置權限與法定程序。 【解析】 壹、廠商 B 逕改以其他型號交貨,不合於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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