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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M 機關辦理行政大樓改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契約招標,由 N 建築師得標,契約約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工程建造費用預計為新臺幣 7 億元、施工期間預計為 4 年。履約中,N 建築師提送之全部拆除改建方案經 M 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成果後,即向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未料因原行政大樓為逾 50 年之建物,地方主管機關各委員會審議作成結論,要求原行政大樓部分建物保留、僅有部分建物得拆除改建;M 機關經 5 年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指示 N 建築師於原工程建造費用預算內依審議結論調整設計內容,以再次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施工期間仍為 4 年。試問 N 建築師來函請求 M 機關增加給付服務費用,M 機關依法應如何認定及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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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解廠商增加費用的兩大原因:一是『原設計已核定卻因機關敗訴須重作』,二是『行政訴訟導致履約期程延宕5年』。接著運用《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技術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不可歸責廠商之變更設計與展期規定,以及《民法》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定性,最後提出機關核實計費、契約變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具體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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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因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致廢棄原核定設計重作,並因行政訴訟導致履約期程大幅延展,廠商得否請求增加服務費用及機關之適法處置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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