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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M 機關辦理行政大樓改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契約招標,由 N 建築師得標,契約約定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服務費用,工程建造費用預計為新臺幣 7 億元、施工期間預計為 4 年。履約中,N 建築師提送之全部拆除改建方案經 M 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成果後,即向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未料因原行政大樓為逾 50 年之建物,地方主管機關各委員會審議作成結論,要求原行政大樓部分建物保留、僅有部分建物得拆除改建;M 機關經 5 年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指示 N 建築師於原工程建造費用預算內依審議結論調整設計內容,以再次送件申請建造執照,施工期間仍為 4 年。試問 N 建築師來函請求 M 機關增加給付服務費用,M 機關依法應如何認定及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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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履約爭議與契約變更,關鍵在於『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導致的重新設計與期程展延。考生應援引《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結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分層次論述機關對設計費及展延費用的補償義務與適法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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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N建築師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建管機關審議及5年訴訟延宕)致須重新設計及延長履約期間,得否請求增加服務費用?M機關依法應如何認定並為適法之處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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