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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6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臺北市某項工程採購案件,由甄審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招標須知,決定特定投標人 A 廠商成為最優次序,並得與 B 招標機關簽訂該工程契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次優投標人 C 廠商認為 D 甄審委員與 A 廠商甚為熟識,並未迴避甄審會議,以致影響甄審結果,則 C 廠商該提起何種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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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採購爭議處理機制(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看到此類題目,應立即聯想實務上的「雙階理論」,將決標前爭議定位為公法爭議,並依《政府採購法》第75、76、83條,按步驟建構「異議→申訴(視同訴願)→行政訴訟」的三階段救濟途徑進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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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次優廠商針對評選(甄審)委員未依法迴避所生之決標爭議,應循何種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若 A 廠商順利進行履約,惟於最後驗收時,B 招標機關方發現該工程的公共廣場地磚,A 廠商使用非原契約要求廠牌的地磚,拒絕驗收該項地磚並主張不付該項地磚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而 A 廠商則主張因原有品牌嚴重缺貨,E 設計監造單位知悉,且亦於工作日誌載明進料之廠牌即有不同,但承載重量的功能相同,而 E 設計監造單位亦逐一簽名確認。設若 A 廠商請求 B 招標機關應支付該地磚 100 萬元費用,經過協議未能達成,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A 廠商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B 招標機關又該如何抗辯?(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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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履約驗收階段的瑕疵處理與監造單位之權限。考生應從雙方視角切入:A廠商可主張監造單位(機關輔助人)已實質知悉且功能無減損,應予驗收或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B機關則應抗辯契約變更需機關核准,監造單位無權代理,未按圖施工自得拒絕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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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造單位於工作日誌簽認不符契約廠牌之建材,是否等同機關同意契約變更?機關對於功能相同但廠牌不符之工程,得否拒絕驗收並拒付全額價金? 【解析】 本案A廠商與B機關於履約驗收階段發生爭議,並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申請調解。雙方之主張與抗辯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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