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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有何事由,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廠商於何情形,可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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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程序要件題,直接考查《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處理雙軌制(異議、申訴)。解題時應依序拆解題目:首先引用第75條說明「異議」的事由與期限,其次引用第76條說明「申訴」的前提要件(包含公告金額門檻),最後引用《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說明程序不合法的「不受理決議」及補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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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係採「先異議、後申訴」之雙層救濟制度。茲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分述異議提出事由、申訴要件及程序不合之處理方式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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