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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Z 機關辦理某採購案第 2 次招標,X 廠商及 Y 廠商均派員出席,經 Z 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結果後,當場宣布「X 廠商及 Y 廠商經資格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X 廠商及 Y 廠商得參加 2 週後召開之評選簡報會議」,以言詞作成資格審標處分後即結束會議。嗣 X 廠商及 Y 廠商出席評選簡報會議後 3 日,X 廠商於收受 Z 機關通知,得知最有利標優勝廠商為 Y 廠商後,立即以 Y 廠商資格不符為由而向 Z 機關提起異議。試論 Z 機關收受異議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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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題目中明確的時間推進(當場宣布、2週後、再3日),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75條「異議期限」的起算點與日數計算。答題關鍵在於區分「程序面(逾期不受理)」與「實體面(第50條機關職權調查義務)」,展現實務上即使異議逾期,機關仍須主動查明有無違法情事的高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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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廠商對審標結果提出異議之法定救濟期間計算,以及招標機關面對逾期異議時,程序與實體上應盡之處置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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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異議與職權調查
💡 逾期異議雖程序駁回,機關仍負職權調查義務以維護採購公平。

🔗 逾期異議之雙軌處理流程

  1. 1 程序審查 — 確認異議是否逾採購法75條之10日法定期間
  2. 2 程序處置 — 以書面回覆異議人,指明逾期而不予受理
  3. 3 職權發動 — 依採購法50條職權調查得標者資格真實性
  4. 4 實體處置 — 若屬實則依50條2項撤銷決標、終止或解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職權調查原則於採購法之適用
🧠 記憶技巧:異議十日現場知,逾期駁回程序失;五十條下職權查,違法決標必撤之。
⚠️ 常見陷阱:易忽略「職權調查義務」,誤以為異議逾期後機關即不生任何處置義務而導致失分。
採購申訴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處分 行政程序法職權調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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