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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Z 機關辦理某採購案第 2 次招標,X 廠商及 Y 廠商均派員出席,經 Z 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結果後,當場宣布「X 廠商及 Y 廠商經資格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X 廠商及 Y 廠商得參加 2 週後召開之評選簡報會議」,以言詞作成資格審標處分後即結束會議。嗣 X 廠商及 Y 廠商出席評選簡報會議後 3 日,X 廠商於收受 Z 機關通知,得知最有利標優勝廠商為 Y 廠商後,立即以 Y 廠商資格不符為由而向 Z 機關提起異議。試論 Z 機關收受異議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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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各階段異議期間之獨立性』。解題方法採兩層次分析:先計算異議是否逾期,確認機關在『程序上』應為不受理之處置;接著依同法第 50 條探討機關在『實體上』仍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若發現得標廠商確有資格不符情事,仍應依職權撤銷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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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X 廠商對 Y 廠商之資格審標結果提出異議是否逾法定期間?Z 機關收受逾期異議後,程序上及實體上應為如何之具體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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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異議與審標救濟
💡 異議逾期應不予受理,但機關仍負有職權調查及撤銷違法決標義務。

🔗 機關收受採購異議之處理程序

  1. 1 時效審查 — 確認是否於法定10日內提出(GPA§75)
  2. 2 程序處置 — 若逾期,15日內書面決定不予受理
  3. 3 職權實體調查 — 重新核對得標者是否符合GPA§50資格
  4. 4 違法撤銷決標 — 若資格確不符,職權撤銷、終止或解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關於『職權調查』之連結運用。
🧠 記憶技巧:異議10日限、逾期不受理、職權仍查察、50條撤銷。
⚠️ 常見陷阱:誤以為針對『決標結果』提出異議,即可溯及爭執早已確定(逾期)的『資格審標』處分。
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 雙階理論 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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