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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二 題

Z 機關辦理某採購案第 2 次招標,X 廠商及 Y 廠商均派員出席,經 Z 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結果後,當場宣布「X 廠商及 Y 廠商經資格審查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X 廠商及 Y 廠商得參加 2 週後召開之評選簡報會議」,以言詞作成資格審標處分後即結束會議。嗣 X 廠商及 Y 廠商出席評選簡報會議後 3 日,X 廠商於收受 Z 機關通知,得知最有利標優勝廠商為 Y 廠商後,立即以 Y 廠商資格不符為由而向 Z 機關提起異議。試論 Z 機關收受異議後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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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各階段異議期間之獨立性』。解題方法採兩層次分析:先計算異議是否逾期,確認機關在『程序上』應為不受理之處置;接著依同法第 50 條探討機關在『實體上』仍負有職權調查之義務,若發現得標廠商確有資格不符情事,仍應依職權撤銷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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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X 廠商對 Y 廠商之資格審標結果提出異議是否逾法定期間?Z 機關收受逾期異議後,程序上及實體上應為如何之具體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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