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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某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經投標及簡報程序,待評選完畢登載於評選總表,發現 7 名出席評選委員對 6 家參與投標廠商看法不ㄧ,優勝第 1 名廠商僅 1 位評審評為第 1,第 2 名廠商有 2 位評為第 1,第 3 名廠商有 1 位評為第 1,第 4 名廠商有 2 位評為第 1,甚至第 5 名廠商也有 1 位評為第 1,亦即 1~5 名投標廠商均有評選委員評為第 1。招標機關即以招標文件所載序位法,由召集人向評選委員詢問確認評選結果並擬決標予第 1 名廠商,惟有委員表示評選結果可能有明顯差異。請引據法條說明應為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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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敏銳捕捉題目中「評選結果分散」與「委員提出明顯差異」的關鍵字。直接聯結《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對「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程序,並論述召集人應採取之議決或複評機制,以及委員會可作出的具體決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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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最有利標評選會議中,不同評選委員評定結果呈現明顯差異時,召集人及評選委員會依法應踐行之處置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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