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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臺北市某項工程採購案件,由甄審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及招標須知,決定特定投標人 A 廠商成為最優次序,並得與 B 招標機關簽訂該工程契約,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次優投標人 C 廠商認為 D 甄審委員與 A 廠商甚為熟識,並未迴避甄審會議,以致影響甄審結果,則 C 廠商該提起何種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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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政府採購爭議處理程序(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的熟悉度,以及評選委員迴避之實體規定。解題時應先指出實體法上委員迴避的法源依據,再依序論述異議、申訴及行政爭訟之救濟層級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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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次優投標廠商對於採購評選委員疑似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致影響決標結果,應採取何種法定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二)又若 A 廠商順利進行履約,惟於最後驗收時,B 招標機關方發現該工程的公共廣場地磚,A 廠商使用非原契約要求廠牌的地磚,拒絕驗收該項地磚並主張不付該項地磚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而 A 廠商則主張因原有品牌嚴重缺貨,E 設計監造單位知悉,且亦於工作日誌載明進料之廠牌即有不同,但承載重量的功能相同,而 E 設計監造單位亦逐一簽名確認。設若 A 廠商請求 B 招標機關應支付該地磚 100 萬元費用,經過協議未能達成,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A 廠商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B 招標機關又該如何抗辯?(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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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辨識出這是「履約階段的材料變更(同等品)與驗收爭議」。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監造單位(E)的現場查驗權限」與「招標機關(B)的契約變更核准權限」,並運用政府採購法第71條(驗收)、第72條(驗收不符之處置及減價收受)及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來分別建構廠商與機關的攻防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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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包商未經機關事前核准逕自變更契約指定廠牌,僅憑監造單位工作日誌之簽認,得否主張已生契約變更或同等品替換之效力?機關得否以廠牌不符為由拒絕驗收並拒付全額款項?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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