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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有何事由,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廠商於何情形,可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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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異議與申訴」之爭議處理程序,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75條(異議事由)、第76條與第102條(申訴條件),以及授權子法《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程序審查)。解題時須層次分明,分別論述異議之實體要件、申訴之發動條件(特別注意『公告金額以上』之門檻限制),最後點出申訴會對於程序不合法之「不受理」決議及補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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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針對招標、審標、決標爭議及停權處分,採「先異議、後申訴」之雙軌救濟程序,旨在透過機關內部自省與外部獨立審查,兼顧採購效率與廠商權益保護。 【論述】 一、廠商提出異議之事由(法源:本法第75條、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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