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有何事由,得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廠商於何情形,可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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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法制論述題。考生應迅速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層次:首先連結採購法第75條的「異議事由」(違反法令致生損害),其次對應第76條的「申訴要件」(公告金額以上且對異議處理不服),最後依據第79條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說明程序瑕疵的處置(限期補正與不受理決議)。作答時務必於首尾點出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作為救濟制度設立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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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為落實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保障投標廠商之合法權益並確保採購程序之適法性,特於本法第六章設有「異議」與「申訴」之雙軌救濟制度。茲就廠商提出異議、申訴之法定事由,以及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程序瑕疵之處置,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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