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應不予開標決標情形,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後續應如何處理該採購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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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決標後發現不予決標情形」應立刻聯想《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而針對「撤銷決標/解約後之採購案後續處理程序」,破題關鍵在於精確引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答題時務必運用分類思維,區分「最低標」與「最有利標」兩種不同決標原則的後續替代方案,並在最後補充對違法廠商的押標金追繳與停權處分,以展現實務全面性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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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後,後續應如何依法定程序與原決標原則繼續辦理該採購案,以兼顧採購效率與適法性。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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