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時,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比減價格,辦理結果仍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而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那些原則辦理?(15 分)採行協商措施時,應注意那些事項?(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程序實務題,測驗考生對「最低標協商機制」的掌握度。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協商四大原則)以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最低標協商四大注意事項),並在解答中分層次條列,最後點出協商機制與本法第 6 條公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的關聯性以提高答題深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最低標採購於比減價格後仍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之法定辦理原則與應注意事項為何? 【解析】 機關辦理最低標決標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55 條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採行協商措施。其實務辦理原則與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