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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四 題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時,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比減價格,辦理結果仍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而機關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那些原則辦理?(15 分)採行協商措施時,應注意那些事項?(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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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到「協商措施的辦理原則」,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57條明定的四項原則(資訊通知平等、對待平等、資訊保密、給予重行遞送機會)。
  2. 看到「應注意事項」,需結合第55條(預告要件、上級核准)與《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6、78條(僅能更改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須與所有合規廠商分別協商),展現對實務操作限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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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測驗機關辦理「最低標決標」經比減價程序後仍無法決標時,轉換為「協商措施」之法定原則與應注意事項。解答須精確引用《政府採購法》第55條、第57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限制,以兼顧採購效率與公平競爭。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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