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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歷來諸如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請託或關說政府採購,非但影響採購公正,甚至因而衍生貪瀆弊端,故而政府採購法明定請託或關說,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請說明何謂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遇有此情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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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政府採購法》第16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請託或關說之處理原則》。答題須分兩層次:第一層精確引述法條對「請託或關說」的定義(不循法定程序、不當影響結果之虞);第二層從「形式紀錄(書面)」、「實質效力(不作評選參考)」、「內部通報(政風與首長)」三個實務SOP面向構建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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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維護政府採購之公平、公開與公正,避免外力不當干預,《政府採購法》第16條針對「請託或關說」設有明文防弊機制,並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請託或關說之處理原則》,以供採購人員作為處置之依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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