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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審計學

第 三 題

會計師查核甲上市公司民國(下同)113 年度財務報表,並於 114 年 2 月 28 日公告其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在 114 年 5 月 10 日會計師接獲檢舉,指稱甲公司之董事長於 113 年將公司的廠房及機器設備作為其個人長期借款之抵押品,但公司財務報表並未作任何的處理及揭露,經會計師與管理階層討論後,管理階層承認確有其事並同意重編 113 年度財務報表。請問會計師後續應如何因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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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劃分「期後事項」的時間點。本案事實發生於114年5月10日,屬於「財務報表已發布後始獲悉之事實」,且該資產抵押未揭露之遺漏事項於查核報告日(2/28)即已存在。解題關鍵在於直接援引審計準則第560號「期後事項」規定,按「管理階層已同意重編財報」之情境,依序推演會計師應執行之查核程序、對管理階層告知義務之審查,以及更新查核報告與新增強調事項段之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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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會計師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於查核報告日已存在之重大隱匿事項(管理階層舞弊與資產抵押),且管理階層同意重編財務報表,會計師應如何依循審計準則執行後續查核程序及出具查核報告。 【解析】 壹、準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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