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三 題
三、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一律不得假釋。一般稱此為三振出局條款。試問三振出局條款有何刑事政策理由意義?又,完全禁止重罪再犯者的三振出局制裁效果,從刑罰理論來看,是否具有正當性?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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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兩極化刑事政策」中「重罪從嚴」的脈絡,點出三振出局條款的社會防衛與威嚇目的。接著,運用刑罰三大理論(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進行檢驗,特別要強調其對「特別預防(再社會化)」的扼殺,以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最後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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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乃我國引進美國「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Law)精神之具體展現,屬「兩極化刑事政策」中「重罪從嚴」的一環。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絕對剝奪假釋機會,將高危險之重罪累犯長期隔離,以達防衛社會之效。然而,此種絕對的制裁手段在現代刑罰理論中面臨極大的正當性挑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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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累犯三振條款
💡 刑法77條三振條款之刑事政策理由及其對罪責與教化原則之衝擊。
| 比較維度 | 刑事政策理由 (立法目的) | VS | 刑罰理論檢討 (正當性質疑) |
|---|---|---|---|
| 核心目標 | 社會防衛、隔離危險 | — | 再社會化、教化更生 |
| 手段特性 | 絕對禁止假釋、一律適用 | — | 罪責相當、個案量刑比例 |
| 預防效果 | 一般預防 (威嚇大眾) | — | 特別預防 (邊際效應遞減) |
💬三振條款雖符合社會防衛需求,卻犧牲了罪責相當原則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