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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三 題

三、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一律不得假釋。一般稱此為三振出局條款。試問三振出局條款有何刑事政策理由意義?又,完全禁止重罪再犯者的三振出局制裁效果,從刑罰理論來看,是否具有正當性?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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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兩極化刑事政策」中「重罪從嚴」的脈絡,點出三振出局條款的社會防衛與威嚇目的。接著,運用刑罰三大理論(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進行檢驗,特別要強調其對「特別預防(再社會化)」的扼殺,以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最後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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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乃我國引進美國「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Law)精神之具體展現,屬「兩極化刑事政策」中「重罪從嚴」的一環。其核心目的在於透過絕對剝奪假釋機會,將高危險之重罪累犯長期隔離,以達防衛社會之效。然而,此種絕對的制裁手段在現代刑罰理論中面臨極大的正當性挑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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