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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四 題

刑法於民國 105 年新增第 38 條之 1 以下之「利得沒收」新制,其立法目的強調,原本之沒收制度「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因而增訂新制。作為利得沒收新制重要根據之「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其精神與功能為何?與既有之應報思想或預防思想等刑罰理論是否得以相容?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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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105年刑法沒收新制的核心變革:將沒收從『從刑』改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解題需分兩層次:首先從『準不當得利』與『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角度論述『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的精神與防制經濟犯罪的功能;其次,運用刑罰目的理論,分別檢視其與應報(非基於罪責,屬回復原狀,不違背罪責相當)及預防(剝奪資本、嚇阻大眾)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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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05年刑法沒收新制之核心變革,係將沒收由傳統之「從刑」提升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面對日益猖獗之經濟犯罪、毒品及組織犯罪,傳統刑罰難以有效遏阻,故新制引入「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藉由剝奪不法利得來阻斷犯罪誘因。此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深具意義,亦與現代刑罰理論相容。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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