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三 題

依刑法第 58 條規定:「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法官決定罰金範圍時,得在犯罪所得之範圍內加重罰金數額。請說明罰金刑與沒收犯罪所得之規範目的為何,並且由此評析此一規定是否合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罰金」與「沒收」的法律性質進行區別:罰金是刑罰(受罪責原則限制),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的準不當得利)。接著,結合104年「沒收新制」的修法背景,點出刑法第58條將「犯罪所得」作為加重「罰金(刑罰)」的依據,會產生「違反罪責原則」與「重複剝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藉此得出該規定已不合時宜的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刑罰之目的在於非難與預防,而剝奪犯罪誘因則是當前刑事政策對抗經濟犯罪之核心。然刑法第58條允許以「犯罪所得」加重「罰金刑」,在現行沒收新制已完備的脈絡下,引發了刑罰理論與體系一致性的爭議。茲就罰金刑與沒收之規範目的,以及該規定之合理性評析如下: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監獄官] 刑事政策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