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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二 題

二、甲先後對 A 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 3 至 10 年)及對 B 犯無故拍攝性影像罪(法定刑 3 年以下),兩罪均於同一刑事程序經檢察官起訴,並由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臺北地方法院並就前罪宣告五年有期徒刑,後罪宣告三個月有期徒刑並得以 1,000 元折算 1 日而易科罰金。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上述兩罪,得否於同判決中,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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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判斷兩罪宣告刑的「易刑處分」資格(一為不得易科罰金之重罪,一為得易科罰金之輕罪),隨即連結至《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答題時須從「刑事政策保障受刑人易刑利益」的修法意旨出發,並點出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法院於審判程序中不得逕自合併定應執行刑,須待判決確定後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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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於同一判決中,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合併定應執行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刑事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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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審判中不得逕定執行刑,須由受刑人請求。

🔗 混合類型數罪併罰定刑程序

  1. 1 審判宣告 — 法院就各罪分別宣告刑度及易刑標準,不停留定執行刑。
  2. 2 判決確定 — 判決正式生效後,甲取得受刑人身分。
  3. 3 受刑人評估 — 評估定執行刑後之刑期減幅是否優於原本的易科罰金利益。
  4. 4 請求聲請 — 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告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法院則可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執行刑。
🧠 記憶技巧:得不得不同,原則不同併;確定後請求,利益歸被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法第50條但書之修正,誤認只要是數罪且合併審理,法院即「必須」在判決中定應執行刑。
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標準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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