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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監獄官] 刑事政策

第 二 題

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認為「系爭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係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及罰金刑)制裁此等言論,縱令僅處以罰金刑,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及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等語。試述何謂「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其對刑事政策之擬定有何重要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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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精確定義「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謙抑性)」,說明其建立於法益保護與憲法比例原則之上。接著,將重點轉向該原則如何指導「刑事政策擬定」,如推動除罪化、刑罰輕微化及尋求替代性制裁(如行政罰、修復式正義)。最後,務必結合題幹的憲法判決(侮辱職務罪)進行實例涵攝,展現法感與實務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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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刑罰係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如生命、自由、財產)最嚴厲之干預手段,基於憲法人權保障之意旨,現代刑事政策之核心基石即為「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此原則不僅限制國家刑罰權之濫用,更深刻影響刑事立法與犯罪處遇對策之擬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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