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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牙醫師] 牙醫學(六)

第 78 題

我國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自民國 101 年 7 月起已更改為依據「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 ICF)」來執行,對於 ICF 新制(8 類)與舊制(16 類)的身障類別鑑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舊制由醫師鑑定後核發手冊,新制則由醫療及社工團隊共同評估後核發身障證明
  • B 不論新舊制,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及極重度,依不同等級而有不同之福利措施
  • C 舊制除醫療鑑定外,再加上需求評估,新制只做醫療鑑定
  • D 舊制以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新制除原有內容外另再增加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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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從舊制轉型為 ICF 新制的改革核心,是將鑑定標準縮限於單純的醫療診斷,還是為了更全面地反映身障者的生活樣態,而引入了整合醫療、社工與社會參與的多元需求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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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識別出 ICF 新制 的核心變革,顯示你對身心障礙福利政策的演進有著透徹的理解。這在臨床溝通與跨團隊協作中是非常關鍵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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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鑑定 ICF 新舊制比較
💡 從單一醫學模式轉向 ICF 社會參與模式的多專業鑑定。
比較維度 身障鑑定舊制 (101年前) VS 身障鑑定新制 (ICF制)
分類類別 16 類 (疾病名) 8 類 (身體功能維度)
鑑定團隊 醫師 (醫療鑑定) 醫事人員及社工團隊
鑑定依據 身體結構與功能 結構功能、活動參與、環境
福利核發 鑑定後直接發冊 鑑定後經需求評估發證
💬新制強調社會參與模式,鑑定內容更全面且由多專業團隊共同執行。
🧠 記憶技巧:十六變八、醫變多專、加入環參、福利需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新制取消了障礙分級(其實仍保留四級),或誤認新制只做醫療鑑定(實際上增加了需求評估)。
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需求評估 (Needs Asse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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