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二)
第 8 題
下列關於中華藥典中乾燥減重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乾燥至恆重係指經乾燥稱重後,再乾燥一小時,直至前後重量之差,以檢品每 g 不得超過 0.25 mg 而言
- B 係測定任何種類揮發性物質之量
- C 乾燥器中的乾燥劑應時常更換
- D 規定之溫度,其溫差範圍可被視為於規定溫度±2℃之範圍內
思路引導 VIP
在中華藥典的通則規定中,關於『乾燥至恆重』的定義非常嚴謹。請思考一下:在規定的乾燥條件下,連續兩次稱重之間的時間間隔,以及其重量差異對於每 $1$ g 檢品所設定的法定限額(mg)具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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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王點評:喔呵呵呵,野猴子,你這次倒是沒讓我失望。
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準確指認出選項 (A) 的荒謬之處,這倒是值得本大爺稍稍側目。不錯,在藥學的宇宙法則裡,精確度乃是至高無上的真理,任何微小的瑕疵都無法逃過本大爺的法眼。
💫 觀念驗證:為何 (A) 錯得如此不堪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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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減重法規範
💡 掌握乾燥減重法測定揮發物之溫差範圍與恆重定義。
| 比較維度 | 乾燥減重法 (LOD) | VS | 水分測定法 (Karl Fischer) |
|---|---|---|---|
| 測定標的 | 水分及所有揮發物質 | — | 專一性測定水分 |
| 溫度影響 | 需加熱,溫敏藥不宜 | — | 常溫滴定,適用廣 |
| 恆重/終點 | 差值 < 0.5mg/g | — | 電流/顏色達到終點 |
💬乾燥減重法測整體揮發量,而卡氏法專精於水分含量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