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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社會救助法內對社會救助機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救助機構,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
  • B 政府依規定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 C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 6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 6 個月
  • D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依法之委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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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許可設立後的「財團法人登記」程序進行法規查核:在《社會救助法》中,法定的『辦理期限』以及因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的期限』,具體分別為幾個月?這與選項 (C) 提出的「$6$ 個月」數值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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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社會救助機構規範
💡 規範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收費原則與法人登記時限。
比較維度 政府設立機構 VS 私立設立機構
收費規定 不收任何費用 依核定標準收費
法人登記期限 無(政府機關/單位) 許可後 3 個月內
延期辦理 不適用 正當理由可延 3 個月
拒絕安置 不得拒絕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政府機構強調義務與完全免費,私立機構則有嚴格的法人化登記時效限制。
🧠 記憶技巧:救助登記三三制:3 個月登記,3 個月延期;公立免費救弱勢。
⚠️ 常見陷阱:易將私立機構法人登記期限誤記為 6 個月,法規實為「3 個月+延長 3 個月」。
社會救助法 社會福利機構設立許可 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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