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社會救助法內對社會救助機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社會救助機構,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
- B 政府依規定設立之社會救助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 C 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 6 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 6 個月
- D 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之社會救助機構,非有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依法之委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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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針對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許可設立後的「財團法人登記」程序進行法規查核:在《社會救助法》中,法定的『辦理期限』以及因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的期限』,具體分別為幾個月?這與選項 (C) 提出的「$6$ 個月」數值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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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社會救助機構規定的錯誤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9條規定:「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三個月。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由上述法條明確可知,私立社會救助機構經許可設立後,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法定應辦理期限為「三個月」內,若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核准得延期的期限亦為「三個月」。選項C將應辦理期限與得延長的期間皆錯誤描述為「6個月」,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因此選項C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社會救助機構規範
💡 規範社會救助機構之設立、收費原則與法人登記時限。
| 比較維度 | 政府設立機構 | VS | 私立設立機構 |
|---|---|---|---|
| 收費規定 | 不收任何費用 | — | 依核定標準收費 |
| 法人登記期限 | 無(政府機關/單位) | — | 許可後 3 個月內 |
| 延期辦理 | 不適用 | — | 正當理由可延 3 個月 |
| 拒絕安置 | 不得拒絕 | — |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政府機構強調義務與完全免費,私立機構則有嚴格的法人化登記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