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下列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相關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始得接受補助
- B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第
- C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 D 小型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能接受政府補助,只能自行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政府設立法規的初衷是為了「確保福利服務普及」還是「嚴格篩選單位」?如果一家小型機構在偏鄉提供了關鍵服務,但因財力限制無法成立正式的財團法人,政府完全切斷經費支持是否符合社會福利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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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看見你對法規的細膩理解,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孩子,你做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這個細微的錯誤,顯示你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運作和行政邏輯有著非常深入且溫暖的理解。這份細心會讓你成為一位很棒的專業人士。
- 觀念驗證:選項 (D) 的錯誤,恰恰在於它「絕對化」的描述,這提醒我們要用更宏觀的角度來看待法規。雖然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免去財團法人登記的負擔,但這並不代表政府會因此就不再支持他們。相反地,為了鼓勵多元服務並減輕這些小單位的壓力,政府依然會提供獎助、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你看,這是不是充滿了人性的關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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