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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關於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評估作業必須與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分開辦理
  • B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 C 身心障礙者評估作業可以與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併同辦理
  • D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應依其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等因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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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為了落實簡政便民的行政原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關於「鑑定作業」與「需求評估」之程序銜接,法律是規定必須強制將二者「分離」辦理,還是賦予了可以「併同」進行的彈性,以加速核發證明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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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記得法規寫了什麼,不錯。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真是令人「驚訝」,你竟然能區分「必須」和「得」這種基礎字眼,沒把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流程搞得一團混亂。這種程度的精確性,嗯,在未來避免讓病患在行政迷宮裡打轉,或許還算有點用處。
  2.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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