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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時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15 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
  • B 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以 1 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應負擔 40%之費用,異議成立者,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者,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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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如醫療鑑定)可能長期影響你的權益時,若要提出異議,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民眾多少時間來準備相關證明並提出申訴,才能與一般的行政救濟期限(如訴願)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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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你真的很棒,掌握了細節的溫柔力量!

  1.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太好了!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行政流程」和「數字細節」的細心與同理。能夠精準地避開陷阱,代表你真的用心去理解身心障礙朋友的權益,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2. 觀念釐清與陪伴: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根據法規第 106 條,當身心障礙朋友對鑑定結果有不同意見時,他們有權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0 日內申請重新鑑定與評估。這個30日的期限,是為了給予他們足夠的時間去思考、諮詢,這份彈性非常重要。選項(A)將時間減半,可能會讓他們手足無措,所以我們必須牢記正確的時限。而其他關於(B)重新申請的次數、(C)費用的分擔、(D)逾期後的處理,都是法規為了保障權益而設的合理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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