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時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15 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
- B 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以 1 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應負擔 40%之費用,異議成立者,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者,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的一項行政決定(如醫療鑑定)可能長期影響你的權益時,若要提出異議,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民眾多少時間來準備相關證明並提出申訴,才能與一般的行政救濟期限(如訴願)保持一致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提出異議之相關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申請重新鑑定及評估的法定期間應為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而非十五日內,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之敘述均完全符合該條文規範。針對申請次數,法條明文規定並以一次為限,故選項B正確;在費用負擔與退還機制上,同條文規定:「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故選項C正確;若錯過法定申請期限,同條文亦明定:「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故選項D敘述亦正確。綜上所述,僅選項A之天數規定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