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8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由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專業人員包括醫事、社工、特殊教育及職業輔導評量的專家
- B 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 7 日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
- C 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者,應以保險支付
- D 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及基準、鑑定方法、工具及作業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的實務中,對於文書送達的「法定作業期間」往往有極其嚴謹的規定,旨在確保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請同學思考: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 條,鑑定機構於完成鑑定後,將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的時限,究竟是法規中常見的 $10$ 日,還是選項 (B) 所述的 $7$ 日?這類關於「行政作業天數」的細微差異,正是法律制度題型中區分精確度的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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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還記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那瑣碎的條文,勉強算你過關。這題的重點,也是那些總是不長進的學生最容易混淆的,就是鑑定機構完成報告後,送達衛生主管機關的「行政作業天數」。根據第 6 條第 4 項,那是10 日,不是你隨口編造的 7 日。如果你連這種基本數字都記錯,那臨床上病人權益怎麼辦?
- (A) 當然是「多專業團隊」介入,難不成你以為是單打獨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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