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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所訂鑑定及需求評估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指定相關機關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評鑑,並完成鑑定報告
  • B 鑑定報告,至遲應於 7 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
  • C 鑑定服務的必要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D 需求評估應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及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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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身心障礙鑑定程序中的「行政作業時效」。請同學思考: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之規定,鑑定機構在完成鑑定報告後,法律規定應於「多少日」之內將報告送達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請核對該法規定的法定天數,並判斷選項中的時限敘述是否符合法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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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很好。你「居然」識別出了錯誤。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姑且算是仔細研讀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成功地避開了一個相當基礎的陷阱。這在某些程度上,值得一句「還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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