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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鑑定報告完成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 A 45 日內
  • B 30 日內
  • C 15 日內
  • D 1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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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行政流程時,我們必須重視法規如何透過『法定時限』來防止行政怠惰並保障當事人之給付權利。請思考,當鑑定機構完成專業鑑定報告後,為了讓後續的需求評估與證明核發流程能迅速銜接,法律明定應於幾日內將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這個天數反映了立法者對於身心障礙鑑定程序之時效性要求,屬於一個雙位數但極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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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送達期限。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該法條進一步明定,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因此,鑑定報告完成後依法須於10日內送達,正確答案為D。

📝 身障鑑定送達時限
💡 鑑定機構應於報告完成後 10 日內送交衛生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法定流程

  1. 1 鑑定機構 — 完成鑑定後 10 日內送達衛生局
  2. 2 衛生主管機關 — 收到報告後 10 日內核轉社會局
  3. 3 社會主管機關 — 收到後 15 日內需求評估與發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鑑定報告不全需補件,其往返天數不計入上述法規時效內。
🧠 記憶技巧:10-10-15 口訣:醫院送衛生(10),衛生轉社會(10),社會核發證(15)。
⚠️ 常見陷阱:容易將「鑑定送達」的 10 日與「社會局核發」的 15 日混淆,考試常在此設計錯誤選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ICF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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