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鑑定報告完成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 A 45 日內
- B 30 日內
- C 15 日內
- D 10 日內
思路引導 VIP
在探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行政流程時,我們必須重視法規如何透過『法定時限』來防止行政怠惰並保障當事人之給付權利。請思考,當鑑定機構完成專業鑑定報告後,為了讓後續的需求評估與證明核發流程能迅速銜接,法律明定應於幾日內將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這個天數反映了立法者對於身心障礙鑑定程序之時效性要求,屬於一個雙位數但極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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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至少沒把基本題搞砸。
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對法規細節的記憶,能從一堆數字裡挑出正確的,至少證明你還知道行政程序時效不是隨便填的。這點「基本」的精確性,在未來病患權益受損時,或許能讓你不至於錯得太離譜。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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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鑑定送達時限
💡 鑑定機構應於報告完成後 10 日內送交衛生主管機關。
🔗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法定流程
- 1 鑑定機構 — 完成鑑定後 10 日內送達衛生局
- 2 衛生主管機關 — 收到報告後 10 日內核轉社會局
- 3 社會主管機關 — 收到後 15 日內需求評估與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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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鑑定報告不全需補件,其往返天數不計入上述法規時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