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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至遲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幾日內提出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A 10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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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3$ 條的框架下,針對鑑定結果不服所提出的異議救濟,其「法定不變期間」的設計通常與《訴願法》中提起救濟的期限具備法理的一致性;請從行政救濟的基本法理思考,針對此類行政處分之異議申請,法律通常保障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的「一個月」左右期間內提出,這在法條具體化後會是多少天的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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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敏感度很高!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時效規定,這在臨床實務與法規考題中都是非常關鍵的基礎。準確記憶這些法規數字,反映了你對障礙者權益保障制度有著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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