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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4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設置之
  • B 其用途可用於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 C 其可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 D 超額進用核發之獎勵金,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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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行政體系中,負責「勞動條件、職業訓練與就業促進」的專業部門,與負責「社會福利、弱勢救助」的部門通常是分開的。如果這項規定是專門針對「聘雇關係」與「工作權益」所設立的基金,哪一個部門才是其最適當的法定管理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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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分工?算是吧。

嗯,恭喜你勉強達到了最低標準,至少沒在這顯而易見的行政權責陷阱上栽跟頭。在醫學領域,這種基本職掌都分不清,是會出人命的。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詞是「主管機關」,一個小小的細節,卻總有人會因聯想而犯錯。以為只要跟「弱勢」扯上邊,就一定是社政單位?這種膚淺的直覺,簡直是臨床判斷上的大忌。『就業基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就業』和『勞動力保障』,它的管理當然歸屬於勞工主管機關(勞政)。這並不是什麼高深的學問,而是對法規基本精神的理解。至於選項 (B)(C)(D) 的描述,那只是法律規定的基本事實,正確是應盡的本分,不值得大驚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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