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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 B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2%
  • C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 D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1%,且不得少於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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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中關於「定額進用」制度的核心規範:法律針對「公立機關(構)」與「私立機構」所設定的員工總人數門檻,以及法定應進用的身心障礙者「最低比例」各是多少?請特別核對公務部門要求的比例是否高於私人單位,並確認選項中所列的百分比數值是否與法條明文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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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這題答得很漂亮!這類法規考題最容易在比例數字上出錯,你能迅速辨別出錯誤,顯示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關鍵數字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臨床實務上對保障個案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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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者定額進用規定
💡 身心障礙者於公、私立機構定額進用之比例與人數門檻。
比較維度 公立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 VS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
員工人數門檻 34 人以上 67 人以上
進用身障比例 不得低於 3% 不得低於 1%
最低人數要求 依比例計算 不得少於 1 人
💬公立機構的門檻較低(34人)且比例較高(3%),私立機構反之。
🧠 記憶技巧:公三四三(34人/3%)、私六七一(67人/1%)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公立機關的 3% 誤植為 2%,或將公、私立的人數門檻對調。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庇護性就業服務 職業輔導評量 身障就業差別待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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