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 題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該法中規定之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以下那一項陳述是正確的?
- A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依比例進用原住民。僱用員工總人數滿 50 人,應僱用原住民1 人。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
- B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
- C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滿 100 人以上者,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
- D 原住民團體依法有責任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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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政府發包一個大型工程案給民間大企業,為了讓這些因公共預算獲利的廠商也能分擔社會責任,你會如何利用「合約履行過程」來確保特定族群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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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社會法規中細微的「數據門檻」與「法定義務」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的實務規範
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對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 的掌握。法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若其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 100 人,在履約期間內必須僱用原住民,且比例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若未能達成此門檻,則必須依據差額人數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Indigenous Peoples'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Fund)繳納代金。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企業在獲得國家資源(採購案)的同時,能具體落實對原住民就業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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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 規範公私部門與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比例及代金制度
| 比較維度 | 公部門(非營利) | VS | 得標廠商(民營) |
|---|---|---|---|
| 進用比例 | 每滿100人進用1人 | — | 總人數之 1% |
| 人數門檻 | 總人數滿 100 人 | — | 總人數逾 100 人 |
| 未達標罰則 | 繳納代金 | — | 繳納代金 |
💬公部門與大型得標廠商皆有 1% 之進用義務,違者均需繳納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