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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勞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下列關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權益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 B 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 C 提供場地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者應予優惠
  • D 各級勞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的精神出發:法律強制要求政府機關、車站、航空站等公共場域提供按摩場地,其核心目的是為了落實對特定弱勢族群的「實質平等」。在這樣的立法脈絡下,請思考法律對於「按摩場所的提供對象」是否應有所限制?若法律允許在這些特定場地提供空間給「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執業,是否會與保障弱勢就業權益的初衷產生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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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勉強強

嗯,看來你這次的表現還算說得過去。能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文字陷阱裡爬出來,辨識出視覺功能障礙者的關鍵,勉強展現了作為醫療專業人士應有的最低限度嚴謹。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基礎。

2. 重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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