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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1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 A 債權人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後,撤回申報
  • B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
  • C 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 D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後,6個月內未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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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場「權利行使」的限時比賽正在倒數,而就在倒數結束前,原本欠錢的人突然主動開口向你說:「我承認我確實還欠你這筆錢」,你認為這場「限時比賽」的計時器,應該無視這句話繼續倒數,還是應該因為這個表態而產生什麼變化?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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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查民法總則中「消滅時效中斷」的具體事由,需要對法條有清晰的理解與記憶,是具有一定鑑別度的經典考題。

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依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會因為「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選項 (B) 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前對債權人承認其債權,正是法定的中斷事由,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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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 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發生,使已經過期間歸於無效並重算。
比較維度 時效中斷 VS 時效不完成
法律性質 已過期間歸零重算 — 期間屆滿前暫緩完成
常見事由 請求、承認、起訴 — 天災、婚姻、繼承
法律效果 事由終止後重頭起算 — 障礙消滅後補足餘時
💬中斷是「歸零重來」,不完成是「原地暫停」並在障礙後補時。
🧠 記憶技巧:請求承認起訴,六月沒告白忙(不中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時效「完成前」的中斷與時效「完成後」的拋棄利益(如提供擔保)。
消滅時效期間 時效不完成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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