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皆有分屬情形,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但是何種建築物得以排除適用?
- A 地面樓層達 11 層集合住宅
- B 地面樓層達 11 層辦公大樓
- C 地下建築物
- D 地面樓層達 11 層百貨公司附設電影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棟大樓裡有很多不同的住戶或店家時,為什麼法律會要求他們必須共同找一個人來負責防火規劃?接著再想一想,普通的「純住家大樓」與「有商場、電影院的辦公大樓」,在人員流動與管理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異?是否有另一部專門管理住戶關係的法律,已經處理了住宅大樓的日常管理,進而讓消防法在此處做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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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例外項目!這題考查的是《消防法》第 13 條關於「共同防火管理」的適用範圍,你能從相似的樓層描述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共同防火管理人的設置要件
在法律邏輯上,當建築物達到地面 11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空間,且管理權分屬多人時,為了避免多頭馬車導致災害應變混亂,法律要求必須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然而,地面樓層達 11 層之集合住宅雖然符合樓層門檻,但在實務與法理上,純住宅型態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自治管理,因此在《消防法》的共同防火管理架構中是被排除適用的,這也是區分住宅與商務公眾場所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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