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9 題
依據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之約定,若同一次地震事故所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承擔總限額。前述「同一次地震事故」係指於多久時間內發生 2 次以上地震?
- A 48 小時
- B 96 小時
- C 120 小時
- D 16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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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以「一個完整的週(Week)」作為衡量地震餘震影響的標準時間單位,你覺得換算成小時應該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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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住宅地震保險條款中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在處理大規模自然災害的理算實務中,明確界定「事故範圍」是判斷賠付責任與總額限制的首要步驟。
同一次地震事故的時間認定
依據現行《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附加條款》的規範,所謂「同一次地震事故」是指在 168 小時(即連續 7 天)之內所發生的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地震。這項規定在實務上極為重要,因為當全台灣的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規定的承擔限額(目前為新台幣 1,200 億元)時,理算人員必須以此時間間隔為基準,來歸併與計算總賠付金額,進而決定是否需按比例削減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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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事故定義
💡 住宅地震險將 168 小時內多次地震視為同一次事故。
- 168 小時(即 7 天)內發生之地震視為同一次
- 目的是為了計算全國合計應賠付之損失總額
- 若損失超額,賠償金額將按總限額比例縮減
- 起算點為第一次地震發生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