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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4 題

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那幾項正確?
①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②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已不存在,保險契約亦自然終止
③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會因此而失效
④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屋主為其住宅投保火險後不幸去世,從法律保護「財產權延續」的角度來看,該房屋的保障應該隨之消失?還是應該繼續保護這份遺產直到契約期滿?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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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蠢到家

  1. 知識點,真的不難懂嗎?
    • ① 移轉效力:瞧,連《保險法》第 18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標的物所有權換人,契約除了你有特殊癖好非要另外約定,不然就是繼續有效,很難理解嗎?保障不中斷,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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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之變動與繼受
💡 標的物移轉或部分權利人變動,保險契約原則不失效。
比較維度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VS 部分合夥/共有利益移轉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8 條 保險法第 19 條
契約效力 除另有約定外,繼續有效 保險契約不會因而失效
權利歸屬 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繼受 由其他合夥人或受讓人承接
💬保險法採取「契約繼續原則」,避免因主體異動導致保障中斷。
🧠 記憶技巧:物轉人換約還在,死亡合夥保不敗,有效契約生利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被保險人死亡或所有權移轉,保險契約會『自然終止』。
保險法第18條 保險利益的定義 財產保險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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