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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4 題

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那幾項正確?
①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②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已不存在,保險契約亦自然終止
③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不會因此而失效
④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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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位屋主為其住宅投保火險後不幸去世,從法律保護「財產權延續」的角度來看,該房屋的保障應該隨之消失?還是應該繼續保護這份遺產直到契約期滿?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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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保險利益與保險契約效力變動之理解。依據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根據此明文規定,當被保險人之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契約仍會為受讓人之利益而繼續存在,因此敘述①為正確;同理,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契約並非自然終止,而是依法繼續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故敘述②稱保險契約自然終止為錯誤說法。在確認敘述②錯誤後,即可運用刪去法排除包含該項目的其他選項。此外,敘述③指出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部分人員讓與保險利益不致使契約失效,以及敘述④指出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兩者皆完全符合我國保險法制對於保險利益之規範原則而屬正確。綜合前述分析,正確的敘述組合為①③④,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保險利益之變動與繼受
💡 標的物移轉或部分權利人變動,保險契約原則不失效。
比較維度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VS 部分合夥/共有利益移轉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18 條 保險法第 19 條
契約效力 除另有約定外,繼續有效 保險契約不會因而失效
權利歸屬 由受讓人或繼承人繼受 由其他合夥人或受讓人承接
💬保險法採取「契約繼續原則」,避免因主體異動導致保障中斷。
🧠 記憶技巧:物轉人換約還在,死亡合夥保不敗,有效契約生利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被保險人死亡或所有權移轉,保險契約會『自然終止』。
保險法第18條 保險利益的定義 財產保險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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