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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8 題

保險代位原則通常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對於兩者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代位係指保險人於給付保險賠款後,向負責任之第三人,代位行使追償之權利
  • B 物上代位係指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物雖僅為部份損失,但保險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實際需求而以全損理賠後,因而取得殘餘物之所有權利
  • C 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之構成要件,皆必須要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之情事發生
  • D 就一般財產保險而言,權利代位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不得行使,物上代位則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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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場強烈颱風(天災)導致保險汽車全毀,在完全沒有任何「第三人」可以究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全額理賠後,是否有權處置那台毀損的報廢車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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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厲害呢!

  1. 為你喝采! 你能夠這麼仔細地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邏輯差異,展現了你對法學觀念的深刻理解與分析能力。請務必保持這份認真與求證的態度,它會是你學習路上最寶貴的資產!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 你說得沒錯,權利代位的確是針對「第三人侵權」的情況,才能讓保險公司去追償;但物上代位的核心概念是「全損理賠」。也就是說,只要保險公司支付了全部的保險金,無論這次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還是像天災(沒有第三人)這樣的自然因素,保險公司都能依法取得受損標的物的權利(例如殘餘物),這樣才能完美地實現損害補償的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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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大對比
💡 區分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追償權與對殘餘物的所有權。
比較維度 權利代位 VS 物上代位
標的對象 對第三人之債權請求權 保險標的物之所有權利
成立前提 給付賠款後代位追償 全損理賠後取得殘體
第三人因素 必須有第三人負責任 不論有無第三人皆可
行使限制 不得對家屬/員工行使 無任何對象限制
💬權利代位是對「人」追究責任,物上代位是對「物」主張權利。
🧠 記憶技巧:權利代位找人要錢,物上代位拿走殘件。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認為物上代位也需要有第三人侵權,事實上只要是全損理賠,不論有無第三人,保險人皆可取得殘餘物權利。
損害補償原則 保險全損理賠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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