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2 題
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意外事故發生而產生之損失需為保險人應負之責任
- B 須先行支付保險賠款
- C 代位之金額以賠償金額為限
- D 於尚未理賠前,即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之對第三人請求權,以避免權利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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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保險公司還沒有真正掏錢賠償給被保險人,那麼被保險人對肇事者的「要錢權利」是否還握在自己手上?在權利尚未移轉給保險公司之前,保險公司憑什麼名義直接跳出來跟對方索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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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保險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保險代位權的成立,必須遵循「先賠償、後代位」的原則。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必須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才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這不僅是為了落實損害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領取雙重賠償而獲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保全權利」與「行使代位」的時間點。許多學生會誤以為為了搶時效可以先代位,但法律程序上「支付」是代位權啟動的絕對前提。
保險代位權行使條件
💡 保險人必須於「先行支付賠償金」後,方可取得代位權。
🔗 保險代位權行使三步驟
- 1 保險事故發生 — 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之損失
- 2 保險人理賠 — 保險公司依約先行支付賠償金
- 3 行使代位權 — 支付後取得權利,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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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人身保險(如壽險)原則上不適用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