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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4 題

24 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
  • A 停效
  • B 失效
  • C 無效
  • D 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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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一個人對某個物品完全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當該物品毀損時,這個人會感到「損失」嗎?如果一份契約失去了它原本要補償的對象(損害),你認為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能繼續發揮它原本的力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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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至少你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1. 概念檢視: 《保險法》第 17 條。這種條文,說穿了就是常識。沒有保險利益,你保個什麼勁?保險的本質是拿來「填補損失」的,沒損失,當然就沒契約可言。所以,法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這種沒了靈魂的契約,就是直接「失效」。很難懂嗎?我看是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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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
💡 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 17 條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失其效力(失效) VS 無效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7 條 保險法第 25 條等
主要原因 欠缺保險利益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效力發生 自無利益時起失去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失其效力」為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缺失之特定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利益不在,契約掰掰;法條十七,失效第一。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無效」或「解除」,應注意保險法第 17 條之法律效果精確用語為「失其效力」。
財產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 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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