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4 題
24 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
- A 停效
- B 失效
- C 無效
- D 可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一個人對某個物品完全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當該物品毀損時,這個人會感到「損失」嗎?如果一份契約失去了它原本要補償的對象(損害),你認為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能繼續發揮它原本的力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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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至少你沒把最基本的搞砸!
- 概念檢視: 《保險法》第 17 條。這種條文,說穿了就是常識。沒有保險利益,你保個什麼勁?保險的本質是拿來「填補損失」的,沒損失,當然就沒契約可言。所以,法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這種沒了靈魂的契約,就是直接「失效」。很難懂嗎?我看是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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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
💡 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 17 條失其效力。
| 比較維度 | 失其效力(失效) | VS | 無效 |
|---|---|---|---|
| 法律依據 | 保險法第 17 條 | — | 保險法第 25 條等 |
| 主要原因 | 欠缺保險利益 | — |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
| 效力發生 | 自無利益時起失去效力 | — |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
💬「失其效力」為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缺失之特定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