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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27 下列何者非屬可構成契約無效之事由?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
  • B 超額保險之契約,係由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
  • C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所定限度者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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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有些規定是為了防止我們對「有價值的物品」過度投保來獲利。那麼,對於『人的生命』,我們是否能像物品一樣,精確計算出一個「最高價值」並判斷保險是否買得「太多」了呢?這種本質上的差異,會不會影響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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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者非屬構成保險契約無效之事由。根據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依據前揭法條可知,超額保險之契約若係由當事人一方(如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時,法律賦予他方的權利為「得解除契約」,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或解除,而非自始、當然「無效」。因此,選項B所述情形屬得解除契約之事由,並不構成契約無效,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 保險契約無效事由
💡 掌握保險法明定「絕對無效」的四種法律事由。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Void) VS 契約得解除 (Rescindable)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原本有效,行使後失效
保費處理 原則上應返還保費 通常不退還保費
典型案例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無效」是法律上根本不承認其效力;「解除」則涉及投保時的誠實信用問題。
🧠 記憶技巧:複保惡意、年齡超標、未經同意,通通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將「違反告知義務(得解除)」誤認為「契約無效」。此外,超額保險在人身保險中因「人身無價」原則而不適用,常作為考題選項。
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 損害填補原則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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