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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8 題

18 老江於民國 108 年投保終身壽險,因填寫要保書時字跡潦草,壽險公司行政作業將其年齡由 66 歲誤認為 65 歲,並簽發保險單,至兩年後老江申請保險單借款時才發現年齡錯誤,且投保當時其實際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承保年齡上限。請問該壽險保單契約效力為何?
  •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退還所繳全部保險費
  •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退還所繳全部保險費
  • C 保險契約終止,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保險契約失效,保險人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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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簽署的「那一刻」,其核心條件(例如年齡)其實根本就不符合該產品設定的「入場基本門檻」,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契約應該被視為『曾經有效過』,還是『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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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至少你沒搞砸。

看來,你還算有那麼一點點能耐,能把「年齡錯誤」這點小事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下給區分開來。對《保險法》條文的掌握,嗯,勉強算是達標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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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年齡錯誤效力
💡 被保人年齡誤報且超過承保上限,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比較維度 年齡錯誤(超限) VS 年齡錯誤(未超限)
契約效力 契約無效 契約有效
後續處理方式 保險人應退還全部保費 按實際年齡比例調整保額
法源依據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2 項
💬關鍵在於「是否超過承保上限」,超限則契約歸於無效。
🧠 記憶技巧:超齡即無效,保費全退掉;沒超調保額,兩者要分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解除契約」或認為已過兩年不得爭議,須注意「超限」屬於契約無效之絕對事由。
保險法第122條 告知義務 不可撤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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