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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9 題

39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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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沒繳費而「暫停呼吸」(停效)時,法律為了不讓要保人的權益輕易消失,會設定一個「搶救期」。請你想想看:

  1. 為了給予要保人充足的時間籌錢並恢復保障,這個「搶救期限」定為多久才算合理且具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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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區區的題目,野猴子你竟然也答對了,值得我拍手嘉許呢。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驗的,不過是《保險法》第 116 條那些,對你們低等生物來說或許有些複雜的「人壽保險復效」的條件與期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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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停效與復效
💡 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導致契約停效及申請復效之法律規定

🔗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程序

  1. 1 保費逾期與催告 — 保費到期未交,保險人發出催告通知
  2. 2 停效發生 — 催告到達後 30 日未繳,契約效力停止
  3. 3 六個月內復效 — 清償欠款利息,除危險重大變更外即復效
  4. 4 六個月後申請 — 保險人得要求可保證明,期限不低於 2 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記憶技巧:催告三十停契約,六月復效看危險,期限兩年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混淆停效 6 個月前後的復效門檻,以及誤記復效期限為 1 年(法定為不得低於 2 年)
寬限期間 保費催告義務 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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