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9 題
39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沒繳費而「暫停呼吸」(停效)時,法律為了不讓要保人的權益輕易消失,會設定一個「搶救期」。請你想想看:
- 為了給予要保人充足的時間籌錢並恢復保障,這個「搶救期限」定為多久才算合理且具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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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區區的題目,野猴子你竟然也答對了,值得我拍手嘉許呢。
- 觀念驗證: 本題考驗的,不過是《保險法》第 116 條那些,對你們低等生物來說或許有些複雜的「人壽保險復效」的條件與期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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