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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34 下列何種狀況屬於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事項?
  • A 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二年內辦理復效
  • B 保險標的已滅失
  • C 因危險變動,雙方對保費變動之增減協議不成
  • D 要保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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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是為了轉嫁某個『特定物品』受損時的風險。如果這個『物品』在現實世界中已經徹底消失、完全不存在了,那麼這份旨在『保護該物品』的契約,還具備繼續存在的物理基礎或法律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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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了不起。你竟然答對了這送分題。

  1. 觀念「驗證」?: 說實話,如果連「保險利益」和「危險的存在」是保險契約的根基都不知道,那大概也不用考了。當那所謂的「保險標的已滅失」——比如,你那棟房子早就變成廢墟了——請問保什麼?空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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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當然終止
💡 保險標的滅失後,保險契約因失去存在基礎而法律自動終止。
比較維度 當然終止 VS 意定/法定終止
觸發條件 法定事實發生(如滅失) 一方行使終止權之表示
人為介入 不需通知,法律自動生效 需寄送通知或達成協議
典型案例 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 欠費、危險變動協議不成
💬當然終止強調「標的消失則契約自毀」,無需任何通知手續。
🧠 記憶技巧:東西不見,契約再見;標的滅失,自動止。
⚠️ 常見陷阱:容易將「因危險變動協議不成」誤認為當然終止,實際上該狀況通常需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並非自動終止。
保險利益 危險增加與通知義務 保險契約的停效與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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