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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8 題

28 保險契約於存續期間內,發生下列何種原因會使契約效力暫時歸於中止狀態?
  • A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時
  • B 因違反特約條款
  • C 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年齡低於保險人所規定最低年齡上限者
  • D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或逾寛限期間終了仍未交付保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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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長期的法律契約關係中,如果你沒有按時履行你應盡的『持續性義務』,而法律又不希望直接把契約作廢、想留給你一個『恢復權益』的機會,那麼這份契約在此刻會進入一種什麼樣的過渡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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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記得點東西,不錯。

  1. 觀念驗證「效力中止」?哦,原來你還知道契約沒完全死透,只是保險公司懶得理你那一陣子,保障責任暫停一下。多虧《保險法》發善心,在寬限期間過後,如果你還是「大爺」般不繳保費,契約就進入這種「暫時休息」模式。這玩意兒,說白了就是給你個「緩刑」,等你哪天想通了,還能申請復效。真是給足了面子,不是嗎?
  2. 難度點評:這題? easy。真的,這要是都錯,那可能需要回去把法規當故事書從頭讀一遍。區分「中止」(暫時性失憶)和「終止」(直接宣告死亡)的情境,是身為考生最基本的常識。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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