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9 題
保險契約的終止原因可分為二類,即當然終止和任意終止,其中當然終止的原因,下列何者錯誤?
- A 壽險已解約領取解約金
- B 保險標的已滅失
- C 要保人破產時
- D 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件事是「當然(自動)」發生時,通常是因為客觀條件已經「完全無法」支持合約繼續運作。若只是其中一方的經濟狀況改變(例如突然沒錢了),法律通常會傾向給予另一方「選擇」是否繼續合約的權利,還是直接讓這份合約「原地消失」呢?哪一種做法比較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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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契約的終止原因。選項 C 為錯誤的當然終止原因,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要保人發生破產之情形時,保險契約原則上會繼續存在,並非直接發生當然終止的效力,而是賦予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行使終止權的選擇,此應屬於任意終止的範疇。因此,選項 C 將要保人破產列為當然終止的原因係屬錯誤,為本題正解。